第四百四十二章 联邦制构想(2/2)
作者:泰梦
荷兰的声明如下:荷兰政府打算通过与从多方面选出的有权威性的印度尼西亚代表商谈以后,在民主伙伴关系的基础上为王国和印度尼西亚拟定一个机构。
这一机构将在一定时期内有效。讨论将根据下列要点进行:
1将成立一个印度尼西亚联邦,作为王国的一个成员,由拥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权的地区所组成。
2一切出生在印度尼西亚的人,将给予印度尼西亚公民权。荷兰和印度尼西亚公民有权在王国的任何地区行使公民权。
印度尼西亚联邦的内政将由联邦自己的机构**处理。
从整个联邦来,打算成立一个由印度尼西亚成员占相当大的多数的民主代表机构,而且还打算成立一个在政治上与代表机构相协调的内阁,并由女王的一个代表担任政府行政机构的首脑。
为了能履行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三条王国所应承担的义务,女王代表在对王国政府负责的情况下,将拥有某些特殊的权力,以保证基本权利,保证有效的行政和健全的财政管理。
这些特殊权力只有当那些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时才能行使。对整个王国行使职能的中央机构,将由王国各组成部分的代表组成。
还考虑成立一个由王国各组成部分的部长组成的联邦内阁,并订立须得到王国各组成部分的议会同意的联邦法律。
该宪法生效后,荷兰政府将促使印度尼西亚联邦早日成为联合国的一员。
这些提议只字不提共和国,而且仍然保留女王代表的权力,印度尼西亚要获得完全**的时间该有多长,又没有肯定。所有这些引起了印尼人思想上的疑虑。
共和派许多人士不相信荷兰人的表白真有诚意促使印尼自治。特别是有势力的马斯友美党反对这些建议,并要求印尼立即获得完全的**。
然而,沙里尔劝总统和印尼全国中央委员会,至少应该采纳这些建议作为进一步磋商的。
当他访问日惹后于1946年月4日返回巴达维亚时,他又提出了另外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包括承认共和国对整个印度尼西亚的主权。
他声称,在这一点得到同意后,他和他的同胞们就欢迎与荷兰进行紧密合作。
这时范穆克提出了一个方案:承认共和国在爪哇、马都拉和苏门答腊的事实上存在的主权,而将东印度群岛其他部分的地位留待以后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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